BB贝博德甲狼堡app:西宁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城镇燃气领域违法处罚典型案例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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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持续保持燃气执法高压态势,充分的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作用,督促各燃气经营企业及实施工程单位切实扛牢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燃气安全事故发生,现将近期查处的城镇燃气领域违法处罚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某城镇燃气经营企业未建立完整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案
2025年12月29日,市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对某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加气站检查时发现该加气站压缩机房燃气管道法兰连接处可燃气体泄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建立完整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一定的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2026年3月27日,西宁市城乡建设局下发《处罚决定书》,对某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处以5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至2024年6月间,成某为降低销售成本、从中收取利润,在明知赵某和自己未取得国家许可销售液化气的相关证照和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未更换的原液化气罐交给赵某,多次从赵某个人手中购买非来源于西宁液化气配送有限公司的“黑气”并充装,混在西宁液化气配送有限公司的正规液化气罐中,在西宁市城北区西钢周边进行配送并零售。经核算,成某通过上述方式销售“黑气”共计250360元,获利16094元。因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4年7月20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次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取保候审,于2025年6月13日由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5年6月13日向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核检查起诉,该院审查后认为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的犯罪地在本市城北区,于当日移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办理。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成某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较小,自公安侦查至检察审查起诉阶段始终自愿认罪认罚,且案发后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来得到的,具备法定从轻情节。据此,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北检刑不起诉〔2025〕41号),决定对其不予起诉。2025年10月24日,区检察院向城北区城乡建设局制发《检察意见书》(北检刑行意〔2025〕18号)。随后2026年3月,城北区城乡建设局依法对成某作出行政处罚:罚款50000元,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6094元。
案例三:某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车辆充装前后未检漏,操作人员作业流程培训不到位案
2026年1月9日,西宁市建设局与湟源县住建局工作人员对某城镇燃气经营企业检查时发现,该加气站工作人员在车辆充装前后未检漏,操作人员不掌握作业流程,作业流程培训不到位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解决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未依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依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6年2月27日,湟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发《处罚决定书》,对某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处以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某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在湟中区某施工项目开挖天然气管道时未设置警示标识、未与施工方制定保护方案。
2026年6月26日,市应急局和市城乡建设局到湟中区检查涉及燃气施工项目时,检查某施工项目施工时某城镇燃气经营企业未设置警示标识、未与施工方制定保护方案。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依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时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一定的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026年7月10日,西宁市湟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发《处罚决定书》,对某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处罚经济罚款10000元(壹万元整)。
案例五:某工程公司在某项目中天然气管道上方开挖时未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
2026年6月26日,市应急局和市城乡建设局到湟中区检查涉及燃气施工项目时,检查某项目时发现某工程公司在天然气管道上方开挖时未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七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筑设计企业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理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实施工程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筑设计企业、实施工程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6年7月10日,西宁市湟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发《处罚决定书》,对某工程公司处罚经济罚款10000元(壹万元整)。
2026年5月9日,西宁市湟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接到某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电话,西宁市湟中区某项目施工中挖断天然气管道,导致该小区部分用户停气,未造成人员伤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七条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理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对应的安全保护的方法,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筑设计企业未会同实施工程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筑设计企业、实施工程单位未采取对应的安全保护的方法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2026年5月15日,西宁市湟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发《处罚决定书》,对某公司处罚经济罚款50000元(伍万元整)。
上述典型案例,暴露出部分燃气经营企业和实施工程单位在安全发展理念上存在偏差,重效益轻安全、重生产轻管理的倾向尚未根本扭转,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树得不牢的问题。各燃气经营企业及相关单位务必深刻警醒,切实把安全生产作为不可触碰的底线,对照案例暴露出的作业规程虚设、教育培训走过场、施工保护的方法缺位等问题,全面开展自查自纠,确保安全投入到位、培训教育到位、制度执行到位、应急准备到位。各地区燃气管理部门要将“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落到实处,加密监督检查频次,创新监督管理执法方式,对屡教不改、屡罚屡犯的企业依法从严从重处理,真正让执法“长牙”“带电”,以强有力的外部约束倒逼企业内生安全动力,坚决筑牢城镇燃气安全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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